为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干部监督管理,规范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以外”言行举止,净化社交圈、生活圈、娱乐圈,树立纪检监察干部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沂水县纪委制定了《关于加强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以外”行为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试行)》。
严格要求,确保有令必行。规定要求纪检监察干部在“八小时以外”严格遵守党纪国法和职业道德,模范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反对“四风”,带头遵守和弘扬社会公德、家庭美德,遵守社会公序良俗,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参加积极向上、有益身心健康的文化娱乐活动,自觉抵制低级庸俗和腐朽思想文化的侵蚀。
有禁必止,严防灯下黑。规定纪检监察干部在“八小时以外”严禁在微信、微博等信息网络平台和其他公众场合妄议中央大政方针、刻意歪曲历史、散布政治谣言、传播错误言论、泄露工作秘密、搞非组织活动。严禁在公众场合盛气凌人、作风粗暴、酒后驾驶、公车私用。严禁出入不健康娱乐场所、搞家庭暴力,并向一切严禁迷信活动和其他违反公序良俗的活动说不。
有违必惩,切实做到刀刃向内。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县纪委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谈话提醒、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直至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工作实行“一岗双责”,严格责任追究,对违反规定构成违纪违法的,除严肃处理直接责任人外,还要视情节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