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沂水县纪委监委二楼会议室里,审理室与纪检监察一室的工作人员就正在办理的一起职务侵占案件定性问题进行激烈辩论。
张某甲,沂水县院东头镇凤台庄村原党支部书记兼村电工。2015年期间,张某甲在侄子张某乙的请求下将村委办公室的电表与张某乙所开的木材加工厂的电表进行接线对换,导致村委替张某乙承担了2万余元电费。
“村委多承担的2万多元电费实际是替张某乙支付的,没有落入张某甲的腰包,张某甲不是受益人,因此张某甲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第一纪检监察室主任牛纪兴分析说。
“我有不同意见。因为张某甲虽不是直接受益人,但其利用职务便利为侄子谋取利益,张某甲的村党支部书记和电工的身份是促成本案发生的关键,因此张某甲构成职务侵占。”案件审理室主任周斌反驳道。
经过反复讨论,最终张某甲被认定构成职务侵占。
今年,该县纪委监委建立案件定性量纪处理前会商制度,审理人员共同把关量纪后,提请分管常委、案件监督管理室负责人、案件承办科室负责人参加会商,共同围绕案件事实、证据、定性、处理等内容充分发表意见,采用既是实战又是练兵的案件讨论模式,对每一件案件的定性坚决做到以违纪构成要件为标准,确保同一性质、情节基本相同的案件定性准确、处理一致。
自案件会商制度建立以来,共对4件县管领导干部违纪案件、2件市纪委交办违纪案件、1件涉嫌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了集体会商。
“建立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会商机制,是强化业务水平、提升履职能力的实践探索。下一步,我们还将制定一系列贯穿案件办理环节的程序性规定,推动审查调查工作不断迈上新台阶,为建设新时代政治过硬、本领高强的纪检监察铁军打好制度基础。”沂水县纪委监委主要负责同志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