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严明纪律,发挥警示震慑作用,近日沂水县纪委监察委通报3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分别是:
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一中队中队长张永山公车私用,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问题。2018年9月17日,张永山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乘坐其单位公车鲁QP12U5到院东头镇姚店子村找该村村民王某咨询个人购买河沙事宜,并在该镇玉朋炒鸡店内接受王某的宴请。张永山同时存在在纪律审查期间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问题。经县纪委研究,决定给予张永山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影响期为2年);经县监察委研究,决定由县交通运输局给予其撤销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一中队中队长职务处分。
县劳动人事仲裁院副院长牛庆忠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问题。2018年6月14日,负责办理鲁洲生物科技(山东)有限公司与员工劳动争议仲裁案的牛庆忠,到该公司研发总部咨询鲁洲清华园小区车位购买事宜,当天中午在该单位食堂内接受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张某宴请,并收受张某所赠农夫山泉小瓶装矿泉水两箱。经县纪委研究,决定给予牛庆忠党内警告处分。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院东头食药监所所长耿敦成违规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宴请,工作日午间饮酒问题。2018年9月10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许家湖市场监管所赵沂打电话约耿敦成一起吃饭。当天中午耿敦成邀请赵沂到院东头镇,并联系辖区内山东沂蒙山酒业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王某让其在企业食堂安排单间招待。吃饭期间耿敦成、赵沂均饮酒。经县纪委研究,决定给予耿敦成党内警告处分;经县监察委研究,决定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赵沂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