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县纪检监察干部的监督管理,围绕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定位,根据有关规定和纪检监察工作实际,对全县纪检监察干部提出“五严禁、十不准”要求。
一、严禁私存线索、跑风漏气。不准私自处置、留存、隐匿信访举报、问题线索、涉案资料;不准违反规定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的事项。
二、严禁以案谋私,以权谋私。不准利用办案之机以案谋私,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不准截留挪用、侵占私分涉案款物;不准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插手、干预经济活动、行政执法和司法活动,以及人事安排等事项。
三、严禁违规违纪违法查办案件。不准随意扩大审查调查范围、变更审查调查对象和事项;不准未经批准私自接触被调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
四、严禁违规接受宴请和财物。不准接受或参与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或者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吃请、请吃、馈赠或有关活动安排。
五、严禁违反规定饮酒。不准工作日午间以及公务接待、考察调研、督导检查、审查调查、巡视巡察等公务活动期间饮酒;其他时间不准酗酒、酒后驾驶机动车,以及有损纪检监察机关形象的言行。
全县各级纪检监察干部要严格遵守各项纪律和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五严禁、十不准”,全面对照检查,作出公开承诺,从严约束自身言行,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对本区县、本单位纪检监察干部严格教育管理,加强对“五严禁、十不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行为,确保执行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