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委机关会议室的使用管理,切实提升会务服务保障和管理水平,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委机关会议室会由办公室统一管理,负责日常使用登记与调度,办公室负责会议设备(电脑、电视屏幕、话筒、音响等)的管理与维护。
第二条 会议室实行预约使用制度。各单位使用前,请提前一天向办公室提出申请,登记会议时间、参会人数和有关要求。
第三条 办公室接到会议申请后,根据会议室登记情况作出安排,配合使用单位做好会前准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做好会议设备的调试工作。
第四条 会议室使用原则上按登记会议时间的先后顺序安排,如遇委重要会议和其他特殊情况,办公室协商调整会议时间和地点。
第五条 使用单位在使用过程中要爱护会议室设施,保持会议室整洁,会议结束后应及时告知办公室,由办公室负责关闭会议设备,配合使用单位进行清扫。
第六条 会议设备由办公室人员负责操作,其他人员不得私自使用和调试。发现设备故障要及时报修,保证设备处于完好状态。
第七条 未经办公室同意,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将会议室物品拿出。办公室要定期对会议室进行清扫,保证清洁、整齐,设施完好,确保会议室随时使用。
第八条 使用其他部门单位公共会议室和其他经营性场所会议室,须经分管领导同意,按规定履行会议审批手续,由办公室负责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