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 信息公开 > 其他 > 正文

督查督办工作制度

来源:沂水县纪委监委网站发布时间:2024-12-11

    为确保县纪委监察委承担的各项重大决策部署、重要工作事项得到有效落实,切实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制定本制度。

    一、督查督办工作原则

    督查督办工作在县纪委监察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干部监督室负责组织实施。督查督办工作坚持“围绕中心、突出主业,提升效能、注重实效”的原则,凡被列入督查督办工作范围的事项,必须坚持高标准、高质量、高效率完成。

二、督查督办工作内容

1、市纪委监察委、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重要文件会议精神、上级领导批示交办重要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2、县纪委监察委常委会、监务会、书记办公会等安排的重要工作部署、委领导批示交办件的重要事项的落实情况;

3、全县纪检监察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

4、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督办的问题线索办理情况;

5、群众反映强烈、领导关注的重大问题线索处理情况;

6、经信访室、案管室调度督促后仍超期未结的一般信访案件;

7、委领导确定的其他督查督办事项。

三、督查督办事项登记报备

1、对县纪委常委会、监委监务会、书记办公会等安排的重要工作部署,干部监督室列席有关会议。

2、对于会议确定的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重要文件、重要事项的领导批示意见,办公室在交办转办各承办部室、派驻组的同时,转干部监督室,由干部监督室进行登记督办。

3、对于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督办的重要问题线索,由各承办部室、派驻组在收到问题线索后次日,制作督查督办工作报备单,并将报备单及时送干部监督室,由干部监督室进行登记督办。

4、对于经信访室、案管室调度督促后仍超期未结的一般信访案件,分别由信访室、案管室制作督查督办工作报备单,并将报备单及时送干部监督室,由干部监督室进行登记督办。

5、对于委领导决定纳入督查督办范围的其他重要工作事项,由各承办部室、派驻组在受领工作任务后次日,制作督查督办工作报备单,并将报备单及时送干部监督室,由干部监督室进行登记督办。

6、对于涉及多个部室、派驻组共同承担的重要工作事项,由牵头承办的部室、派驻组负责督查督办事项报备,并督促会同有关部室、派驻组搞好协调,共同完成。

四、督查督办工作时限

1、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事项,按照要求的时限办理。

2、未明确规定办时限的事项,重大工作一般应在20日内办结,一般性工作应在10日内办结;紧急事项,从速办理;涉及纪律审查、调查的事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3因有特殊原因需延长办理时限的,承办部室、派驻组负责人需向领导说明原因,经领导同意后按要求办理,并及时通知干部监督室

五、督查督办工作方式

    督查督办采取电话督导、当面通知、实地督查、专题会议等方式定期督办、及时跟踪,完善督查台账

督查督办工作实行定期通报制度。各承办部室、派驻组于每月2日前报送上个月督查督办工作事项进展情况,由干部监督室进行汇总整理后委领导班子成员,并转办公室。

六、督查督办结果运用

督查督办工作情况将纳入各部室、派驻组年终绩效考核。未按要求完成督查督办事项且不能说明合理原因的,每件扣减承办部室、派驻组考核分1分;经继续督查督办,仍然未能按要求完成的,每件扣承办部室、派驻组考核分2分。